菏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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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5

       近期,单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曹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始终拒不认罪,其他三被告人虽表示认罪伏法,但对自己的行为也均提出了一些新辩解。法庭调查中,检察机关通过逻辑严密、深入细致的讯问,揭露出该恶势力绝大多数辩解从逻辑上就不能自洽的事实,又对侦查、起诉阶段收集的200余项证据进行充分展示,对辩方提出的证人和证据进行了询问和质证,以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确定了量刑情节,排除了合理怀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已查明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事实及曹某某、陈某某等人参与的违法事实,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曹某某纠集朱甲、朱乙等人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纠集陈某某等人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讨债、强行入职企业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较为明显的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危害性特征。曹某某在共同违法犯罪活动中贯穿始终,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的纠集者;朱甲、朱乙、陈某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曹某某纠集他人是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的其他成员。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朱甲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为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被告人朱乙犯强迫交易罪,与前罪聚众斗殴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定性、量刑和涉案财产处置等建议全部得到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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