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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一周年——普法问答之未成年人保护

发布时间:2023-04-28


1. 问:《反有组织犯罪法》中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和未成年人的规定有哪些?

答:一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从刑事、行政责任层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2.问: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主要作为被侵害对象出现,涉及到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种是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对校园及周边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种是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或者学生参加到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3.问:如何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打击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答:一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注:实践中,司法机关发现了一些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胁迫、利诱未成年人参与、实施有组织犯罪,以及一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对未成年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损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对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反方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返祖的侵害。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加强宣传教育。

学校一旦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的,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有个别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有义务及时制止,并采取学生带离、通知家长、由专门人员对学生予以保护等措施。

学校还需向公安机关和及爱与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学生进行妥善安排,以维护学生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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